{{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學生畫廊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增進本市學生美術創作素養,提供學生美術作品參展空 間,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於市府大樓各樓層辦理旨揭 計畫,說明如下: (一)每梯次參展期間為3個月,參展範圍分為7區,每區布展 件數約40至50件。 (二)每校以1展期1展區為限,全年度補助參展經費上限為新 臺幣2萬2,000元。 三、112年度有意參展學校,請依本案實施計畫踴躍提出申請, 並於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前以電子郵件寄送核章後申 請表至本局承辦人信箱。 四、檢附「臺北市政府學生畫廊實施計畫」及申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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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 166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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