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本局106年1月9日北市教人字第10630416700號函、106年7 月5日北市教人字第10636807901號函、109年10月12日北市 教人字第1093092183號函及112年4月20日北市教人字第 1123037059號函規範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差假及赴大 陸地區應遵守事項計達。
二、為符法令規定並使業務推動順利,重申本局所屬各機關、 學校、市立幼兒園首長差假及赴大陸地區規範如下:
(一)一般差假:
1、臺北市議會市政總質詢、教育部門質詢及預算審議期 間,1日以上(含1日)之請假,應於請假前1日起算5 日前報本局核准;應議會要求列席者如無法列席,無論請假時間長短均應報本局核准,並須指派代理人列 席。
2、前開期間以外(議會開議期間其他時段亦屬之),5日 以上(含5日及例假日)之請假,應於請假前1日起算5 日前報本局核准。
(二)出國案件差假(不分日數):
1、臺北市議會市政總質詢、教育部門質詢及預算審議期 間,除因公、特殊事由或重大緊急事故並報經本局核 准外,一律不得申請出國。
2、因公出國案件(公費或自費)除有特殊事由外,應於 出國前1日起算2個月前函報本局核准後(由本局各學 層或專項業務主管科簽辦),再報送首長差假單;臨 時因公出國案件,每學期以1次為原則(不含中央機 關、本府或本局指派出國,或帶領學生出國比賽、交 流、參訪等事由之出國案件)。另如有因故未出國或 減少出國天數等情形,亦應辦理銷假作業。
3、學校校長、市立幼兒園園長於寒暑假以外之上課期間 出國規範: (1)除因公、特殊事由或重大緊急事故並報經本局核准 外,不宜以事、休假及補休申請出國。 (2)因公出國依前述因公出國案件規定辦理;因特殊事 由或重大緊急事故之非因公出國案件,則以首長差 假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局核准。
(三)赴大陸地區除依前開出國作業程序辦理外,不分天數均 應遵守以下事項:
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臺北市 立大學校長):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9個工作日 前填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 入大陸地區申請表」(附件1),由本局核准附註意見 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報內政部許可。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含公立高 中以下學校校長):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 作日前填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 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附件2)報由本局核定許 可。
3、上開人員均應於返國7個工作日內填寫「臺北市政府赴 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附件3)送交本局檢視有無異常 情事。
三、請各位同仁請假時務必於WebITR差勤系統之各類請假資料並詳細註明請假事由;有赴大陸地區情形,務必確實通報人事室,以利人事按月至內政部移民署「機關學校赴大陸地區人員統計網路申報系統」填報赴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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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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