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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動態訊息公告

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 屬)擅自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22551號函辦理。 二、為明確旨揭流程有關「該未成年子女未出境」項目,少家 廳建議之相關補充資訊如下: (一)家事事件暫時處分係以有家事非訟事件本案繫屬為前 提,針對「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遭擅帶離家兒少協尋服 務單位輔導當事人聲請暫時處分」一欄,依家事事件法 第85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條規 定,暫時處分必須以法院已受理當事人家事非訟事件為 前提,並應符合必要性及急迫性之要件。 (二)法院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並不限於暫時處分,故就「法院核發暫時處分令,禁止未成年子女出 境」一欄,除暫時處分裁定外,家事事件之裁判、調解 或和解筆錄亦可能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 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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