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112年2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1801號函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2月9日總處 給字第112400018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各1 份。
二、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 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是日起即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支給要點及行政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總處相關函釋與該辦法未合部分,均自112 年2月9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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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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