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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動態訊息公告

重申各校(單位)因公出國返國後應於1個月內函報出國報告等相關表件,倘有臨時因公出國案件,應於出國前2個月報局,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市府110年9月27日授研展字第1103019566號函暨本局108 年11月25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114789號辦理。

二、公務出國報告案件請依「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 處理注意事項」與「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查作業流程」辦理。

三、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第二點,所稱公務出國報告,係指因公務需要,以全部或部分市府經費或公假,赴國外考察、參訪、觀摩、進修、研 究、實習、訓練或其他活動。縱令以公假自費(或其他經費)方式執行出國計畫者,仍應適用注意事項規範,繳交 相關報告資料。

四、臨時因公出國案請於出國前2個月函報出國計畫、計畫一覽 表與提案表,且於計畫奉核後至出國報告管理系統完成登 載。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1個月內將出國相關報告資料(出 國報告提要表、報告書、自審表、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 表與知識分享簡報)函報本局。

五、公務出國計畫屬其他活動(如出席國際會議、表演、比賽、競技、洽展、海外檢測等)者,不須提交報告及進行 知識分享。出席國際會議如於會上發表文章、簡報,應於出國提要表中檢附文章或簡報資料供各界查閱;未發表文 章或簡報者,仍應提交報告及進行知識分享。

六、檢附「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條文」、「公務出國報告相關表件」與「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查作業流程」供參(相關電 子檔可至本局局網/綜合企劃科/出國報告專區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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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國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1-30|

{{ $t('FEZ005') }} 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