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本府111年12月15日府授政三字第1113010599號函辦 理。
二、本府廉能楷模選拔作業分為推薦、初審與複審3階段,請依 「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第3點、第4點規 定,推薦符合表揚要件之人選,填具「臺北市政府表揚廉 能楷模推薦表」,於112年1月13日前函報本局參與初審, 推薦表電子檔併寄送承辦人電子信箱憑辦,無薦舉者免函 復。
三、本(111)年度廉能楷模模範事蹟發生時期自111年1月1 日 至同年12月31日,填具推薦表應詳實、具體,如涉拒 受餽 贈金額與次數、節省公帑等,請以數據扼要說明。
四、檢送「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推薦表」、「臺北市政府『110年度廉能楷 模』當選事蹟摘要」各1份(如附件)。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12-23|
{{ $t('FEZ005') }}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