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
規定辦理。
二、依據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先予
敘明。
三、本市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方式可參閱「臺北市實
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官網」網址:https://teecid.tp.
edu.tw/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網址:
https://tpnee.tp.edu.tw/。
四、有關111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基於國
民中小學係屬義務教育階段,惠請各校將計畫及申請表件
公告周知,學校應瞭解及掌握學生之學習情形,學生之法
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於111
年10月1日(星期六)至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前完成
線上申請並將相關資料上傳至系統,逾時將不再受理申
請,並於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將「申請
表」、「家長需求表」兩份親簽紙本文件,送至戶籍所在
地學區學校。
六、倘有疑問請洽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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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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