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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一案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 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 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 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三、本局核發之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機構班 名、立案證號、載運人數、聯絡電話、租賃起訖日期、租 賃業者名稱及發證字號等,業者應置放於擋風玻璃處。 四、請貴校於開學日後,以多元管道方式向所屬學生家長宣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交通車宣導事項」並於放學時間執行交通導護時,協助留意載送學童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 中心之交通車是否領有本局核准之交通車核備標章,如發 現未核備之車輛或疑似超載學童等違規情事,可記錄車牌 號碼後向本局反映(終身教育科:1999轉分機6425、 6428)。 五、檢附交通車核備標章圖示、放置位示意圖及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交通車宣導事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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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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