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次查國民法官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請加強宣導勞工擔任國民法官等職務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工資照給)且不得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等規定,並請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
三、有關國民法官法所定公假相關資訊,請參考司法院網站「國民法官,公假挺你」記者會新聞稿內容(連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674487-5a4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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