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黃致慧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公服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 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 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 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二、考量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 身分,爰於本局依公服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訂定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前,參照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 (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 教師之兼職,比照公服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復因其本職仍為教師,爰渠等亦不得 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範圍及 核准程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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