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強化本府各機關(構)學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 「性騷擾防治法」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相關機制,本府前 以112年6月19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5160號函(計達)規範多項精進措施。
二、茲為協助本府各機關(構)學校依前開法令規定處理性騷擾案件,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提供所屬人員免於性騷擾之環境,爰參酌本府社會局、勞動局及法務局之專業意見後訂定旨揭注意事項,請各機關(構)學校遵照辦理並向所屬員工加強宣導。
三、另依旨揭注意事項「壹、平時防範」之「二、教育訓練」 略以,本府各機關(構)處理性騷擾案件之專責承辦人及主管,每人每年應完成與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有關之課程至少4小時,並優先參加於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開設之實體 課程,爰前開本府112年6月19日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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