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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資料專區

有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費與奉派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當日之交通費等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一、邇來接獲同仁反映全日奉派出差差旅費之交通費與員工 上、下班交通費支領事宜,爰重申及補充相關規定如下:

(一)員工上、下班交通費:

本府各機關學校員工上、下班交 通費,係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交通費補 助表」(以下簡稱交通費補助表)員工居所所在行政區 與實際辦公處所所在行政區對應之級別核發,鑒於費用係屬補助性質及不重複請領之原則,相關規定臚列如 下:

1、核發說明第4點: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 喪、休、公假、公傷假等)日數超過7日者(不含例假 日),自第8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如奉派參加訓練、 講習,第8日起無須扣除交通費。員工經機關指派於國 定假日、例假日加班或值勤,得另請領交通費。

2、核發說明第5點: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或參加訓練、講 習,已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或「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 習費用補助要點」規定請領交通費,及主辦單位提供 住宿期間或報支住宿費期間,均按日扣除交通費。

(二)國內出差之交通費:

1、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110年12月14 日函頒之「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起點 問答集」規定:

(1)各機關員工之出差,係由機關依執行公務需要核定 派遣,並核實報支其所發生之必要費用;故既由機 關派遣,自以機關所在地為出差起點之認定。

(2)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倘每位出 差人之出發地均不同,將造成內部審核之困擾,爰 力求一致性之報支原則。如出差人為利用便捷交通 工具由住所出發,當住所至出差地所需交通費在報 支上限(由機關所在地出發)範圍內,同意依其實 際發生之費用核實報支交通費;如超過報支上限, 僅能按報支上限核銷。

2、「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6點規定:「各級地方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 支,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茲因本府目前未針對各機 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另訂相關規範,爰係準用該要點規定,又主計總處已於前開問答集明定國內出差應以 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之起點,準此,本府各機關 學校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及第12點規定,出差 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 關核定;旅費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 支。

二、綜上,國內出差之交通費須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問答集等相關規定辦理;考量上、下班交通費係屬補助 性質,與差旅費性質不同,且上開差旅費之交通費,未包 含居所至機關間之交通費用,爰在同段路程不重複補助之 原則下,支領方式如下:

(一)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倘主辦單位未提 供住宿且當事人未報支住宿費,而已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或「各機關派 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規定請領差 旅費或訓練、講習之交通費,如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 必經機關所在地(例如:居所於宜蘭,機關所在地於臺 北,出差地於臺中),且與上、下班交通費無重複補助 同段路程之情形,則無須扣除當日上班或下班交通費。

(二)至員工連續請假扣除交通費事宜,仍請依交通費補助表 核發說明第4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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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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