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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資料專區

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該部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 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 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 號令(本府110年7月5日府授人任字第1100126057號函計 達)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權責機關仍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之情形,如有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應依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通知其回職復薪;又其回職復薪後,倘 符合上開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得於回職復薪後, 再以進修事由辦理留職停薪。

三、銓敘部95年11月24日部銓四字第0952726567號書函、101年 12月22日部銓四字第1013674534號書函、102年12月18日部 銓四字第1023783160號書函,以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本函未 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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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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