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確保本府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本府已多次函請各機關學校檢視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 或有關之事項,其支配運用情形應符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本府111年3月28日府授 人考字第1113002548號、111年4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 1113002746號及111年6月13日府授人考字第1113004723號 函計達)。
二、依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 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指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之候選人),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 品或辦理相關活動。又同法第13條前段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 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 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 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查中央選舉委員會預定於111年8月18日發布111年直轄市 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公告、 111年8月29日至9月2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1年11月 26日舉行投票。爰請各機關學校於辦理相關活動時,不得 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主觀意思表示),而有動用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 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之客觀行為表示。
四、另請各機關學校於111年8月18日至同年11月26日之選舉期 間,應禁止身著競選背心之公職候選人進入供機關學校固 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進行造訪;倘公職候選人至政府機關僅是洽公,應請其脫掉競選背心,如其未有競選拜票 行為(例如未穿競選背心及無隨同人員等),自無庸禁止 其進入,惟其進入後如出現競選拜票相關行為,機關應立 即向其說明中立法相關規定並請其停止是類行為,俾維持 行政中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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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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