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訓育組|
一、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辦法、本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及司法院秘 書長115年6月12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50014548號函辦理。
二、查本市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及本市 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學校特殊管教措施包括「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為利各校瞭解前 開規定之適用對象、法源依據及辦理程序,爰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依少事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少年之肄業學校發現少年有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另依司法院前揭函釋略以,學校如發現具學籍少年有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時,允請依個案具體情節及相關規定,衡酌進行輔導、資源連結或通知少年輔導委員 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之妥適方式,以保障其健全之成長與發展。
(二)適用對象:前開規定所稱情形,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 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必要者: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三)辦理程序:前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屬學校特殊管教措施之一,應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辦法及本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所定程序辦理,學校發現12 歲以上學生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之一時,除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校園安全通報、輔導及管教措施外,得視個案情形評估採行前開特殊管教措施, 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由學校蒐集相關事證及輔導紀錄。
2、簽會學生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
3、必要時得邀集學務、輔導、特教及相關專業人員召開個案會議研商處遇措施。
4、提請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5、經委員會決議後,始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處理。
(四)其他注意事項:學校辦理前開措施時,應以學生最佳利 益為優先考量,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並得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警政、衛政、醫療、心理輔導及其他相關專業資源共同介入,以協助學生健全成長。
三、另高級中等學校如發現學生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 第2款所定情形者,亦得提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並依個案具體情節評估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處理。
四、請各校依個案具體情形審慎評估並妥適運用前開規定,兼 顧學生最佳利益、受教權及校園安全,落實輔導先行、管教並進之教育理念。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6-22|
{{ $t('FEZ005')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