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訓育組|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4年11月20日北市交管字第 11430040412號函辦理。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向監理機關 申領及懸掛車牌,始得行駛道路;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 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 道路。 三、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需年滿14歲以 上才能騎乘。相關規定及查詢資料連結如下: (一)掛牌相關規定可至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微型 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28|
{{ $t('FEZ005') }}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