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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動態訊息公告

加強宣導「學生暑假期間參與校外營隊活動」 相關注意事項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7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5804637號函辦理。 二、考量暑假期間,學生參與校外營隊頻率提高,為確保學生 安全及權益,請貴校加強宣導下列學生暑假期間應注意事 項,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 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輔導學 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一)履約部分: 1、參與坊間業者所舉辦各類營隊活動時,應審選合法立 案業者,並檢視與業者訂定契約內容,應包含履約責 任、業者安全防護與緊急救護規劃等風險評估事項; 倘與業者發生履約糾紛,亦請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予以必要協助。2、學校應宣導注意契約所定下列業者應負義務相關事 項:業者因辦理活動相關所持有學生證件、印鑑及相 關資料,除供營隊動申請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若 因洩漏個人資料致學生受有損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二)保險部分: 1、依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於參加校外 營隊活動時,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 照顧者注意下列契約締結及內容相關事項:…… (三)活動費用包括項目(如交通運輸費、住宿費、 膳食費、遊覽費、保險費及報酬);並應檢視保險契 約中保險公司名稱、最高額度保險金、重大財損保險 金及重大傷殘保險金等重要事項」。 2、另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略以:「業者於營隊活動行程開 始前,應就學生依契約所為行程,依法令規定與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相關 保險」。 (三)活動安全部分: 1、注意事項第8點定有契約不得有營隊活動中突發或未能 預防等原因,致學生受有損害時業者應予免責之約 定。 2、注意事項9點針對業者義務部分規定略以:「學生於營 隊活動行程中發生疾病或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協助及處理;所生費用,由學生負擔。但業者對於學生意 外事故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者,其所生費用,由業者負 擔」。 3、學校應向學生宣導戶外活動(山域及水域)相關基礎 防救知識。 三、另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本府觀傳局於111年業訂定「臺北市 戶外體驗活動契約範本」,強化揭露體驗活動相關資訊、 配置專業人員及裝備及加強投保分攤風險等面向,請各校 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周知,供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訂 定契約參酌使用,以維護學生權益,提升親師生消費與安 全意識。 四、檢送「臺北市戶外體驗活動契約範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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