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0011829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 程,至少2小時;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 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三、請本市各級學校可將得獎作品納入每學期應辦理之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宣導活動之參考內容,並依法 落實相關課程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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