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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動態訊息公告

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及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國教署114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13214B號函辦 理。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 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 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 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 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三、學校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 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 遊學之安全,相關規範依教育部113年7月22日臺教文 (三)字第1130071313A號函及本局113年7月31日北市教中 字第1133081213號函(諒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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