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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動態訊息公告

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條第2項及校園性 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園性別事 件行為人姓名,以供家長及學生知悉,避免兒童及少年受 害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教育部114年1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272號函 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0日衛部護字第1139002177號函, 重點摘述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 第49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遺棄、身心虐待 等15款不當對待行為,違者應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6萬 元以上6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其 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暴力,違者 並得透過公告姓名處分,以示警其他潛在被害人。(二)有關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調查成立之校長及教職員工對 兒少所為性別事件,倘符合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行為之構 成要件,依同法第97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依上開規定裁罰。業經衛生福利部召開會議決定以案 管制流程,自113年3月1日起,針對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 1項規 定之行為人為校長、教職員工、社團老師教練 者,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洽教育主管機關 提供調查報告,並參考其調查結果,評估是否依兒少法 第97條裁處(含是否公告姓名等)。 (三)另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移送社政 主管機關依兒少法第97條卓處者,亦請注意前開行政罰 法所規定之裁處時效。 三、爰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學 校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一)本局將另行清查111至113年內(裁處權時效內)調查校 長及教職員工所涉校園性別事件,且被害人為18歲以下 之案件,認定行為情節重大(如其懲處為記過、變更身 分者),依職權將調查報告及相關卷證資料函送直轄 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審議裁 處。 (二)爾後校長及教職員工所涉校園性別事件,且被害人為18 歲以下之案件,經調查認定屬實且行為情節重大者,由 事件管轄學校函送案件資料辦理「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系統」結案作業時,亦由本局依上開規定將調 查報告及相關卷證資料函送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 機關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審議裁處。 四、另重申教育部108年8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08133 號函(計達)示規定,為落實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防治及有 效防堵涉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之學校人員,亦由本局依據性 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41條 (原條次為第35 條)第2項規定,審核校園性侵害事件結案書面資料時,併 將行為人為校長、教職員工調查屬實之調查報告函送當地 法院或地方檢察署,以提供法官或檢察官於案件偵審過程 據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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