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本府113年8月30日府授社兒少字第1130139203號函辦 理。 二、有關兒少保護事件中,被害兒少及其家長申請師對生不當 對待案件調查報告閱覽,權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是否得 逕依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以保密義務規定為據, 婉拒提供資訊一案,該局業申請衛生福利部函釋回復在 案。 三、檢送衛生福利部113年8月23日衛部護字第1131460908號函 影本1份供參(如附件),請各校(園)依據函釋內容,個 案評估調查報告提供之妥適性,避免規定之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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